遗产规划,尽管听上去犯忌讳,但对于现代人而言,这是必须直面的一个重要人生课题。一项好的遗产规划,可以泽被后人,惠及他人。

遗产规划,顾名思义,它是考虑如何确保我们在未来因各种原因死亡时留下的财产应该分配给我们想要获得财产的人或组织,并确保我们留下的财产能够真正惠及获得遗产的受益人,而不是产生负面影响。

为此,我们的遗产规划工具围绕上述目标展开。

1. 夫妻或家庭财产协议

这是确定遗产范围和财产所有权的工具。 这通常不属于遗产规划工具,但它确实是一种应该考虑的准备工具。毕竟,每个人只能处置他或她自己的财产,而不能处置其配偶或家人的财产。

首先,看看之前是否签署了夫妻财产协议。如果是这样,根据协议判断财产的所有权。如果没有,考虑是否有必要就特定财产达成协议。本协议不必要。如果没有,则根据法律规定判断财产所有权。

对于家族企业的存在,也可能需要明确约定家族企业的股权所有权,甚至需要配合遗产规划进行一些必要的股权重组,以便与家族兄弟姐妹的股权明确。例如,将自己的份额设立为持有家族企业股权的公司,然后计划持有公司的股权。

2. 遗嘱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对于普通中产阶级家庭来说,更实用的工具是遗嘱。遗嘱直接将特定财产指定为指定的受益人或慈善机构。简单而清楚。遗嘱人死亡后,遗嘱执行人将负责协助相关遗产的所有权,如房屋产权变更、银行账户资金转让等。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遗嘱并不完美。事实上,很多时候,遗嘱的功能太单一了。它只能相对确定地将遗产转移给特定的受益人。在司法实践中,遗嘱纠纷仍然很多。如果继承人认为遗嘱分配不公平,可以提起确认遗嘱无效的诉讼,也可以从其他角度要求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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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身保险

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个人保险,保险的概念在中国社会都被广泛接受。但显然,许多人仍然对保险充满偏见和怀疑。但在遗产规划领域,保险,特别是个人保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规划工具。对于家庭财富较多的高净值人士来说,保险将是比遗嘱更重要的工具。

(1)养老金保险。虽然没有直接的遗产继承作用,但它确实是遗产规划中经常安排的工具,以实现遗产规划者对养老金的客观需求。

(2)人寿保险。所谓人寿保险,就是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无论是定期寿险还是终身寿险,保险公司在死亡时都会提供相当数额的财产。疫情前,香港和新加坡的保险公司在中国大力营销的大额人寿保险可能会给保险受益人留下数百万甚至数千万的保险金。当然,这也是投保人死后财产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寿保险的财富规划和传承作用得到了高净值人士的认可,买家众多。

个人保险的受益人通常可以随时更改、减少和添加被保险人和/或被保险人,以适应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家庭情况的变化,这是非常灵活的。人寿保险基金作为全球普遍原则,通常是免税的。这使得保险规划工具也具有税收规划的功能。

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单项下的保险金不是法律遗产,而是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单的规定分配给指定受益人。但是,我国保险法还规定,指定受益人不存在或者不确定的,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

4. 家庭/家庭信托

家庭信托(family trust)它也被广泛称为“家庭信托”,是一种更强大的遗产规划工具。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广泛应用于海外的规划工具,在中国大陆确实很难发挥应有的价值和作用。目前,国内家庭信托蓬勃发展,各大信托公司纷纷推出此类非标准化信托业务。随着未来中国信托法的修订,中国大陆的家庭信托也将迎来真正的春天。

所谓的“信托”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我们的背景下是遗产规划师,信托法称为“信托客户”)将财产(在成熟的海外法律领域,信托财产可以是任何类型的财产、财产、股权、账户、虚拟财产、古董艺术等)转移给第三方受托人,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指示(约定在信托合同中)管理、投资和分配特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委托人应当在信托文件中指定)。一般来说,一旦信托成立,信托财产可以增加和积累,受托人也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更换,受益人也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由委托人或受托人增加或减少和变更。

虽然法律信托通常不是法律主体,但在实践中是可持续的。为此,许多国家规定了信托存在的年限和法律领域允许可持续信托的存在。

上述灵活的信托机制使其能够跨越时间和空间,完成一系列其他工具无法完成的功能:家庭财产保全,防止儿童浪费,支持儿童教育和创业,鼓励儿童从事特定行为(慈善或出国旅游了解世界等)、儿童护理、慈善目的等特殊需要自闭症等。

将信托与上述遗嘱和保险相结合,也能起到更丰富的作用和价值:

(1)遗嘱信托,即遗嘱中设置的信托。遗嘱执行人通常需要设立特定的遗产信托,并指定受托人(通常是遗嘱执行人)根据遗嘱的要求,以特定的方式管理、处罚和分配特定的受益人。

(2)保险基金信托,即保险单项下的大额保险基金不直接给受益人,而是先放入信托,然后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进行管理、投资和分配。这样,受益人就可以避免立即获得巨额资金,对其生活产生负面影响,如挥霍、懒惰、人性扩张等。

5. 家族办公室

家庭办公室是高净值人士的特殊财富规划和管理工具。家庭办公室本身的功能远远超过了遗产规划的功能,而是家庭“主管”的综合作用,包括财富保存、增值、资产保护、财富继承、税收规划、遗产规划等。

从法律上讲,家庭办公室通常是由家庭成员控制的法律实体。其主要业务和职责是根据家庭的整体需要管理各种财产。根据当地法律生态条件,该法律实体形式多样,没有固定格式。通常,家庭办公室应与家庭信托、公司、基金或基金会一起构成超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的整个拼图。

以上描述的家庭办公室是针对海外的家庭办公室,而不是中国的。目前,超高净值人群在中国设立家庭办公室的情况并不少见。国内家庭办公室通常扮演管理顾问的角色,通常不一定由家庭成员自己控制。这主要是因为中国没有友好的生态环境,主要是指税收、信托等方面。

6. 其它民法工具

(1)居住权
对大多数普通家庭来说,家庭办公室是一个遥不可及的高端存在。然而,普通中产阶级家庭在制定遗产计划时有一个共同的要求:在一对夫妇死后,他们希望家庭中唯一的房子能让他们活着的配偶继续生活和使用,但他们不想把产权留给活着的配偶(担心配偶再婚可能导致家庭财产外流),而是直接留给孩子。同时也会担心孩子不孝顺,把活着的配偶赶出家门或者有其他不孝顺的行为。以前,在现实生活中,遗嘱人要求继承房子的孩子必须把房子留给活着的配偶,直到他死亡。但是,司法实践并不统一类似遗嘱条款的有效性。这源于中国法律关于物权所有权的规定。

随着《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实施,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可行的法律工具。《民法典》第三十七十一条规定,遗嘱可以设立居住权,从立法上明确遗嘱作为设立居住权的方式之一。我们注意到,在各地出台的房地产登记规范中,对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登记作出了特别规定。因此,在进行遗产规划时,居住权法可以解决非常现实的问题。

(2)意定监护/授权委托书

确定性监测不是遗产规划的工具,因为它主要解决了一个人作为监护人照顾自己的问题,以确保老年残疾。顺便说一句,是因为这是老年人在做遗产规划时必须顺便考虑的问题。许多非专业遗产规划师往往忽视这一内容,因此特别指出。当然,在我国,意定监护制度本身还有待完善。虽然公证处退出了此类公证服务,但法律需要进一步明确如何起草和执行相关配套法律文件。但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国外Lasting/En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同时,辅以一项或多项全面细致的授权委托书,方便监护人行使代理权。

遗产规划作为一项重要的生活任务,应根据规划者的个人和家庭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根据不同的目标综合运行一种或多种规划工具,以有效实现客户的规划目标。因此,需要这方面的人最好找到他们信任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他们仔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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