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低空經濟發展所提出的法律框架調整方案,已於本週五正式刊憲。此次修訂主要涵蓋《小型無人機令》及《1995年飛航(香港)令》兩部核心法規。相關修訂草案預計於下週三呈交立法會審議,並計劃於7月18日正式實施。
擴闊監管範圍與新增類別
本次對《小型無人機令》的修改,旨在完善現有的監管體系。其中最顯著的變動是引入「丙類無人機」這一全新分類,該類別適用於重量介乎25公斤至150公斤之間的無人機設備。對於操作此類重型無人機的用戶,新規明確規定必須提前取得民航處的特別許可,同時亦強制要求為這些設備購買相應的保險,以確保飛行安全與責任承擔。
強化跨境監管與執法配合
此外,修訂建議還引入了基於「全成本回收」原則的法定費用徵收機制,例如針對丙類無人機註冊收取費用。在跨境運營方面,無論無人機重量輕重,所有從事跨境小型無人機操作的實體均須事先獲得民航處批准。為了加強執法效率,法規還要求那些依據民航處許可進行操作的小型無人機,其相關數據資訊必須在香港本地保存至少六個月,以便執法部門隨時調取核查。
促進非傳統航空器試驗創新
與此同時,《1995年飛航(香港)令》的修訂重點在於為各類新型非傳統航空器在香港境內的測試活動提供法律支持。運輸及物流局建議在該法令中增加新條文,賦予行政長官權力,使其能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批准進行非傳統航空器的試飛項目。
構建長遠法律框架
當局強調,為緊跟國家整體發展步伐,政府正積極採取多項措施推動低空經濟成長。建立健全的法律與監管基礎對於新興技術的發展至關重要。此次修例有望充分釋放較重型小型無人機的應用潛能,並推動非傳統航空器的試飛進程,從而豐富低空飛行活動的多樣性場景。從長遠規劃來看,政府亦正在研擬一套專門針對各類型非傳統航空器的獨立法例,以進一步規範該領域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