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外籍人士离世:法律程序、遗产分配与税务规划全解析

如果家人在新加坡去世了怎么办?
新加坡外籍人士离世:法律程序、遗产分配与税务规划全解析

当居住在新加坡的外国公民不幸逝世时,家属将面临一系列严峻的现实挑战与复杂的法律义务。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涉及海外居民在新加坡拥有家庭关系及资产时的具体处理流程。

首要行政事务:

家属需立即做出关键决策:是将逝者遗体运送至原籍国举行葬礼,还是就地在新加坡完成相关仪式。

若逝者持有新加坡就业准证(EP)或同等效力文件,其雇主有义务注销这些证件。与此同时,依附于逝者的家属通行证、长期访问证及相关同意书也将同步失效。随后,相关部门会签发为期30天的短期通行证,以便家属处理逝者遗留的未结事宜。

此外,任何未清缴的税款必须由负责处理身后事的法定个人代表(Legal Representative)予以结清。(关于“法定个人代表”的具体定义将在后文详述)。

资产冻结与处置:

对于位于新加坡境内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等,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置。通常情况下,一旦银行获知客户死亡的消息,便会立即“冻结”该账户。此举旨在确保只有获得授权的个人代表才能合法管理并支配死者的财产。

厘清“个人代表”身份:

究竟何为“个人代表”?简而言之,他们是经法律授权处理死者事务的自然人。若逝者生前订立了有效遗嘱,遗嘱中指定的执行人即自动成为个人代表,但需向法院申请启动遗嘱认证程序以确立其权限。

遗嘱中还可指定监护人,负责抚养未满21岁的子女。若父母在无遗嘱情况下去世,家属则需通过繁琐的法律途径为子女指定监护人。

倘若逝者未留遗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需向法院申请“遗产管理书”,从而取得管理人身份。在获得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后,个人代表方可着手处理遗产,例如提取银行存款、注销账户、出售房产,并依据遗嘱条款或无遗嘱继承法的规定分配资产。

无遗嘱继承与法定规则:

当一个人去世时未留下有效遗嘱,法定继承机制随即生效;反之,若有有效遗嘱,则按遗嘱执行。所谓法定继承法,是指在缺乏有效遗嘱约束下,用于规范遗产分配的法律规定。尽管上述解释看似简明,但在实际操作层面,情况往往错综复杂。

在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不动产(如房地产)的分配通常遵循财产所在地的法律,即司法管辖区法律。这里所说的“司法管辖区”指的是适用独特法律体系的地区,例如新加坡或美国密歇根州(而非整个美国)。至于动产(除不动产外的其他资产),一般依据死者经常居住地的法律进行分配。这一原则基于国际私法中的冲突法规则,新加坡《无遗嘱继承法》(第146章)第4条和第5条亦体现了相同精神。

“住所”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一般而言,住所指个人意图永久居住的国家。个人可通过将居住地与永久或无限期居住的意愿相结合,形成“选择住所”(Domicile of Choice)。法院在审理时会考量个人的居住动机、是否出于自由选择以及居住状态的稳定性。高等法院在 Roger May Peters v Pinder Lillian Gek Lian [2009] SGHC 90 一案的判决中详细阐述了相关原则。

确定住所并非易事。举例而言,一位英籍华裔女性可能在英国、法国和新加坡均拥有房产,并在最后30年居住于新加坡,甚至持有新加坡永久居留权(PR)。然而,这并不等同于她的法律住所在新加坡。

综上所述,无论国籍如何,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总比毫无准备要好得多。

跨司法管辖区的遗嘱复杂性:

制定遗嘱绝非简单之举,特别是当资产分布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且与之紧密关联时。原则上,新加坡的遗嘱可独立针对新加坡资产。通常情况下,新加坡遗嘱也可涵盖其他英联邦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马来西亚)的资产。

遗嘱执行人在向新加坡法院申请遗嘱认证后,可在其他英联邦司法管辖区申请承认新加坡的遗嘱认证。当地法院将发布命令,授权执行人处理该区域内的死者资产。同理,在英联邦国家(如英国或马来西亚)获得的遗嘱证书,也可在新加坡法院得到认可。

然而,若遗嘱在非英联邦司法管辖区订立,情况将更为棘手。遗嘱的有效性需依据以下法律判定:立遗嘱时所在地的法律、立遗嘱或死亡时居住/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或国籍所属国的法律(《遗嘱法》第352章第5(2)条)。新加坡法院需重新申请遗嘱认证,并提交适用的外国法律证明。

因此,针对不同司法管辖区分别制定独立的遗嘱,并在各地分别获取认证,通常是更稳妥的策略。

遗嘱效力的限制:特留份制度

无论遗嘱在何处订立,死者住所地的法律可能强制适用,从而推翻遗嘱中的部分规定。

例如,根据英国《1975年遗产(家庭和继承人保护)法》,若遗嘱未为配偶、伴侣、同居者或子女保留必要份额,英格兰或威尔士法院有权调整遗产分配。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中国)及部分伊斯兰法系国家(如沙特阿拉伯)均有类似的强制继承法,以确保特定继承人(如配偶和子女)获得最低限度的遗产保障。

许多高净值人群倾向于在新加坡或其他司法管辖区设立信托,以规避强制继承法、遗产税及其他税务负担。新加坡《受托人法》(第337章)第90(2)条规定了反避税规则,确保在新加坡设立的信托不会因继承法规则而无效。

在许多其他国家(如英国),新加坡并无遗产税或继承税。但如果死者住所位于英国,其全球资产(含新加坡资产)均需缴纳遗产税;若住所不在英国,则仅对其在英国境内的财产征税。鉴于当前英国遗产税税率高达40%(超过免税额度部分),这可能是一笔巨额支出。因此,部分人士通过公司持有资产的方式进行规划,使公司股权成为信托和遗嘱处理的对象。

对于普通大众而言,上述内容过于专业且难以理解。因此,许多人会选择咨询专业顾问,根据自身情况定制解决方案。总之,提前规划、订立遗嘱(甚至多份)或寻求专业人士协助建立遗产计划,是明智之举。

原文地址:https://www.ronaldjjwong.com/2020/06/02/expatriate-dies-singap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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