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香港及珠江三角洲區域的大氣環境,政府今日於憲報刊發《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額第十份技術備忘錄》(TM-10),旨在嚴格規範發電廠在2030年及之後時期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依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十份技術備忘錄對電力部門設定了更為嚴苛的年度排放總量上限。具體而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可吸入懸浮粒子的排放量分別被限制在2,302噸、8,350噸及317噸以內。與現行第九份技術備忘錄所規定的2026年基準相比,這意味著上述三種主要污染物的排放上限將分別收緊19%、25%和14%,顯示出政府在治理大氣污染方面決心的持續增強。
該技術備忘錄預計將於下周三提交立法會審議,並有望在本年度年底前正式生效。新的排放限制措施將自2030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
環境及生態局指出,在制定這些新指標時,綜合評估了多項關鍵因素,包括本地日益增長的用電需求、兩家電力公司的天然氣發電比例、現有發電機組的實際排放績效,以及預計來自內地核電站和可再生能源的供港清潔電力增量。同時,政府亦持續督促兩間電力公司在設施設計與日常運營中,採取最切實可行的技術手段以最大限度降低污染物釋放。
近年來,香港的空氣質量呈現顯著改善趨勢。數據顯示,去年監測到的空氣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可吸入懸浮粒子濃度,較2004年的水平大幅下降了45%至88%。此外,因低能見度導致的時間長度也從2004年的峰值減少了約82%,反映出整體環境質量的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的統計數據表明,電力行業產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可吸入懸浮粒子佔全港總排放量的比例分別高達61%、27%和13%。因此,進一步收緊發電廠的排放標準,對於持續改善本港及珠三角地區的大氣環境具有深遠意義。
